内容提要: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近年来,我市以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为抓手,从案例实践着手,在补短板、强弱项上持续发力,用“有价”赔偿护“无价”生态,蹚出了一条具有地方特色的改革发展新路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成效明显,综合评价居全国前列、全省第一,有关创新举措被生态环境部刊发推广。但也存在环境损害修复方式单一、损害鉴定评估质量不高、赔偿金使用率较低等问题,制约了改革深入推进。建议通过拓宽修复路径、规范鉴定评估、畅通资金使用渠道等方式加以解决,继续打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青岛样板”。
市委党校第65期中青班学员、
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和执法监督处处长 朱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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