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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行政复议“主渠道”更加畅通
发布日期:2025-04-04

文章来源:《青岛日报》2025年4月4日    作者:张珏芙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行政复议法》的修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一步,是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生动体现,更是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制度创新。此次修法亮点纷呈,聚焦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的成效与经验,通过凸显行政复议制度优势、激活行政制度效能,切实回应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明确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的功能定位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明确指出:“要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开篇确立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的功能定位,进一步彰显了行政复议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这是基于我国国情及社会治理规律做出的准确判断。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通常来说,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将化解行政争议的关口前移,聚焦源头发力,发挥更大的作用。围绕这一功能定位,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行了若干制度创新,重点解决制约行政复议发挥主渠道作用的突出问题,提升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

  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

  行政复议管辖是依照“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而确立的,意在兼顾“条条管辖”的专业性和“块块管辖”的便利性。满足“上一级复议”原则的政府及职能部门同时享有管辖权,并允许申请人自由选择。但该体制运行中面临多重困境:造成复议资源的过度分散,极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多头管理”增加了群众找准复议机关的难度,而职能部门内部的上下级关系则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为此,我国推行相对集中的行政复议权改革,以提升行政复议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本次修法将改革经验落到法律层面,确立了相对集中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明确将地方复议职权统一收归县级以上政府行使,取消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复议管辖权,同时考虑到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领域的特殊性,继续实行“条条管辖”,这种管辖体制整合了现有的复议资源,将使行政复议在群众中的首选度和认可度不断提升。

  界定咨询型行政复议委员会

  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行政复议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定位、职权和组成在此次修法中得以明确。早在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各地试点主要存在咨询型和决议型两种模式的复议委员会。本次修法将行政复议委员会明确界定为“咨询机构”,而非决议机构。在职权上,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并提出意见。在组成上,行政复议委员会由政府工作人员与外部专家学者共同组成,通过杂糅的方式,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的中立性和客观性。

  完善行政复议程序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复议程序类型化,增加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并明确其适用范围,体现现代法治的效率取向,以降低行政争议化解成本。优化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了“应当听证”和“可以听证”两类。完善的听证程序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创造了对话互动的有利条件,满足了公众的参与需求,体现了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同时,健全行政复议的证据规则,完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和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予以明确。

  增加“高效为民”的制度设计

  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便民为民“不是一个抽象的、玄奥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本次修法不仅在“便民”基础上增加“为民”原则,而且在具体制度的改革完善上将“便民”“为民”原则落实到行政复议工作的各个环节。具体来说,扩容受案范围,围绕行政争议的高发领域,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简化常见案件的复议申请手续,增设互联网作为申请渠道,补齐复议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打通了行政复议便民为民、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强化调解在行政复议中的作用,在行政系统内部采取更高效、更便民的纠纷解决方式,从源头上提升行政复议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将变更决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并且增加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构建起了以变更决定为核心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较之司法审查极其有限的变更权,变更决定更贴合行政复议内部纠错的属性,更加凸显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

  可见,《行政复议法》的修订极大释放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潜力,准确把握这一定位,不只是单一环节的“靶向纠治”,还秉持系统性思维,从受案范围、管辖体制、审理程序、证据规则、复议决定等多个环节系统性改进,最大限度地激活了行政复议便捷、高效、专业、成本低的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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