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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青岛市法治政府建设
发布日期:2023-10-07

文章来源:《青岛日报》2023年10月7日    作者:柴方胜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青岛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开拓创新、扎实工作,2022年成功获评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

  青岛市法治政府建设现状与成效

  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市政府印发《青岛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规划(2022—2024年)》,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全国首推“跨域通办专窗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就近能办、异地可办。成立全国首个企业合规工作指导机构,引导企业规范管理、合规经营。

  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青岛市停车场条例》等多项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青岛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多项规章。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对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发布、备案等各环节予以全面系统规范。

  严格落实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出台《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范》,在全国首创市、区(市)、镇(街道)三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地方标准。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将基层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权限赋予镇(街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开展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以清单形式明确协调监督事项的做法被司法部在全国推广。

  依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加强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解纷方式衔接,“1+1+N”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新机制获评第六届全国“法治政府奖”。

  当前,青岛市法治政府建设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制度建设未能有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精细化、及时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二是行政执法效能需进一步提升。在推进综合执法改革过程中,职能部门未能完全按照职能相近原则整合,综合执法事项相互之间的关系不紧密,导致一些领域的执法弱化。某些执法部门在执法手段上仍然采取运动式执法方式,缺乏执法效果长效机制等。个别地方在招标采购、“双招双引”等领域执行合同承诺不到位,仍存在违约问题等。

  推进青岛市法治政府建设的对策措施

  第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一是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制度。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积极拓展“多视角”审核方式,审核机构可以通过召开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向相关领域的专业机构、专家进行咨询。明确报送合法性审核的有关要求,以及合法性审核的内容、范围和时限,统一审核标准,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二是加强源头管理,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规范。严格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健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三是强化动态管理,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健全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机制,应明确规定启动评估的情形和评估的内容,将评估结论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或者继续执行的重要参考依据。建议实行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从合理性、合法性、协调性、实效性、可操作性等方面构建统一的评估标准。健全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的调整情况,及时对规范性文件予以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一是科学划定跨部门综合执法权限。对区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按照职能相近的原则,参照青岛市级层面领域内综合执法的做法,对综合执法事项重新整合,切实解决当前跨部门跨领域横向执法跨度过大、执法负担重、无法保证执法人员的专业性、一些领域执法弱化的问题。同时,进一步理顺综合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避免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现象。二是规范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执法行为。落实青岛市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三年攻坚行动部署要求,聚焦旧城区存量更新、重点低效片区园区开发、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相关部门应全面梳理法律风险点,排查评估隐患,严格依法开展土地房屋征迁和拆违拆临工作,确保兼顾行政效率与实质正义。三是提高区市综合执法能力,统一执法标准。区市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提高综合执法队伍办案装备保障水平,增加行政执法部门的人员编制,充实执法人员数量、建立执法人员年度学法考试制度,提高执法人员办案水平。落实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全面梳理行政处罚执法依据,合理量化细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是提升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同时,应主动向行政相对人释法明理、和解调解,既要依法依规,还要合情合理,尽最大善意温情执法,将中央提出的“谁执法谁普法”要求贯彻到每个行政行为中,争取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和配合。执法部门应深入了解、关注和回应当事人实质诉求,将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发生。

  第三,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健全守信践诺机制。一是建立政务失信和“新官不理旧账”治理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应按照中央要求,重点围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债务等领域及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事项,针对“新官不理旧账”、政策承诺失信和合同违约等问题开展常态化自查自纠,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人、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二是建立政府失信补偿、赔偿与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因政府部门及个别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城市建设等方面违反政策承诺造成合同协议无法兑现执行的政务失信行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市场主体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建立政务诚信督导机制。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定期开展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将政务诚信考评结果作为绩效考核,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评价指标和法治政府建设指标的重要内容。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定期邀请企业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直接与各部门各单位考核奖惩挂钩。

  第四,自觉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各级行政机关应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努力化解行政争议,最大限度发挥好行政诉讼审前和解机制作用。加强行政机关应诉能力建设,推进常态化庭审观摩制度。采取举办专门培训活动等方式,努力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建立政府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考核制度。各级法院应严格落实行政诉讼执行制度,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依法加大执行力度,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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