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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系统思维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
发布日期:2023-08-27

  文章来源:《青岛日报》2023年8月27日    作者:王倩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乡村是国家的“神经末梢”,乡村治理水平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乡村治理法治化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是有效改善乡村治理水平的重要路径和必然选择。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动力,在乡村振兴战略中起着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基于此,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提升基层治理水平为重心,扎实推进乡村产业发展、优化基层治理结构、促进乡风民风建设,统筹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


  青岛乡村治理的现状

  近年来,青岛顺应新时代“三农”工作形势,以农业农村现代化为总目标,以乡村振兴为总抓手,发扬“莱西经验”,推动乡村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乡村治理能力进一步增强。一是治理主体多元扩充。以党委政府为主,乡村治理建立起“镇党委—社区党委—村党组织—网格党支部或网格党小组—党员中心户”的组织链条。二是治理方式多样发展。构建“一统领三融合”农村基层工作体系,以区域化党建为统领,促进社会治理、经济发展、民生保障互动融合,村级党组织由6000余个优化为1308个,实现党的组织力由弱变强,区域资源由分到统。三是治理范围日益广泛。全市建成1057个农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实施“党组织+公司+合作社、村集体+农户”土地运营模式,全市土地规模化经营率达70%。

  同时,青岛乡村治理也存在治理主体职能作用发挥不足、治理手段简单等问题。一是治理体系不够完善。集中表现为多元治理主体在参与乡村治理时难以同心协力,部分治理主体出现缺位等问题。二是作用发挥不充分。主要体现在基层党组织统领作用发挥不够、村民自治机关职能作用发挥不足、农民作为治理主体的作用发挥不充分等方面。三是治理水平不够高。调研显示,近八成人认为村民法治意识不强是目前乡村法治建设存在最突出的问题;德治效果欠缺,乡村道德教化活动分散、形式单一,缺少寓教于乐的高质量活动和载体。


  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的重要性

  贯彻落实好党的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解决好乡村发展不充分、城乡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必须充分认识法治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性,主动树立法治思维,加强村级党员干部法治理念和提升群众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方式解决乡村社会事务,确保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统筹各类治理主体共同运用乡村治理权管理乡村事务、维护乡村秩序,实现农村发展,农业兴盛,农民受益。

  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农村经济相对落后,人口数量庞大,社会负担较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领域。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重要环节。

  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是应对新时代乡村变化的现实需要。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推进,农村社会历经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和调整,经济发展、社会治理等方面都面临很多新任务和新问题。立足新发展阶段,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必须强化法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保障作用。

  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是维护新时代农村和谐稳定的坚强保障。随着改革步入深水区,农村社会矛盾复杂多样,维护新时代农村和谐稳定,迫切需要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发挥法律的教育和示范作用,培育农民契约精神和法治思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系统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

  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保障治理体系的整体性、系统性和规范性,保障治理能力有效、多样性、普适性,更好地凝聚社会共识,保障乡村全面振兴。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一是建立健全党领导下的乡村治理体制机制。从市级层面整体系统谋划设计,加快建立健全以党的领导为根本、政府负责为主体、各类机构同向发力、社会民众广泛参与的乡村社会治理格局。二是构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多元共治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地方党委特别是“一把手”的统领作用,把“千条线”拧成“一股绳”,有效破解基层治理“九龙治水、各自为政”的现象。三是要抓住党员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大力推进农村基层党组织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乡村带头人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

  发挥制度建设引领作用。一是坚持规划引领。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农业农村、发展改革、住建、水利、民政、司法等政府部门分工协作的法治化乡村治理体系,将乡村治理法治化纳入法治社会建设总体布局,强化顶层设计。二是加快涉农相关立法。强化立法环节对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作用,综合运用各类法律法规立法权限,推动乡村治理有法可依。三是健全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强化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尊重村民的原创性、传统性、便利性,有效发挥村民自治的天然优势,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规章制度,为乡村治理提供广泛制度支撑。

  强化乡村法律服务供给。一是丰富乡村普法宣传方式。加强普法宣传,围绕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用农民群众听得懂的语言,结合电影、戏曲、小品、法律调解现场会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推进法律进农村、进农户。二是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广大乡村群众认识调解、了解调解、信任调解、服从调解,用调解的力量快速化解矛盾。三是推行村级法律顾问制度。强化乡村治理法治化力量配备,帮助广大村民依法解决宅基地问题、土地问题、邻里关系问题等关系切身利益的问题。

  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法治既是乡村治理的有效方式,也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有效保障,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德治的教化、融合、引导等功能,对中国有着传统文化影响的熟人或半熟人乡村社会具有特殊意义。自治就是在党的领导下让农民“说事、议事、主事”。要抓好村规民约这个“三治”相结合的重要载体,让乡村治理有纪律可遵,有法规可循,有道理可讲,有人情可寄,在纪、法、理、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更好地促进乡村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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