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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推进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发布日期:2023-04-21

  文章来源:《青岛日报》2023年4月20日    作者:孙伟超

 

  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数据资源已逐步成为驱动经济转型发展、服务民生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模式的新动力。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和政务数据互联共享,对于丰富社会信息资源,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增强公信力,提高政务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难点

 

  第一,机制有待完善。政务数据共享包括纵向跨层级数据共享、横向跨地区数据共享、跨部门的职能数据共享和跨系统的业务数据共享。目前,各地基本建立了政府统筹、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各部门广泛参与的跨层级、跨部门协同参与机制,但由于政务数据生产流通中各方的权责不够明确,共享范围和边界不够清晰,而且数据共享、维护所需要的经费支持来源不明确,这四类政务数据共享均存在数据汇聚的困难,以及面临数据二次开发的法律风险。此外,缺乏合理健全的容错机制、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也使得相关主体参与配合的意愿不高。由此导致信息孤岛、数据烟囱、系统林立的现象仍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之间存在纵向数据连续性弱、横向数据相关性弱的问题,大部分数据依然不能共享或只能在有限范围内共享,影响政务数据统筹管理和高效共享。

  第二,标准有待统一。由于各地区、各部门的政务信息系统均基于各自需求而建,数据格式、数据口径、存储结构、技术标准均不统一,数据库接口也不互通,导致系统间难以兼容和对接,数据理解难、机器可读性差、语义有分歧等问题难以解决,在数据导引、数据获取、交互交换过程中很容易发生迟滞甚至偏差。同时,在国家层面,为提高国家政务数据目录管理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中央网信办印发《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指导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然而各领域对信息资源目录的理解不同,目录虽多但挂接数据却少而乱,有的目录下挂接的不是数据而是文件通知等内容。地方层面,很多地方启动了政务数据共享相关标准的研制工作,对共享的方式、内容、对象和条件予以规范,如何确保地方标准和国家政策文件保持一致,有待进一步细化考量。

  第三,质量有待提高。政务数据的质量是影响政务数据开发效率、利用深度和应用成效的关键因素之一。由于各地信息化基础条件各异,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一,在政务数据采集、数据标注、清洗、脱敏、脱密等技术处理过程中缺乏统一的规划和标准,加之数据资源牵头主管部门对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考核机制不健全、约束力不强等原因,导致政务部门间数据质量参差不齐。主要体现为数据碎片化,相同来源的数据与数据之间缺乏关联性;数据不完整,缺失部分数据信息;数据更新缓慢,多为静态数据,缺乏动态数据;数据冲突,不同部门提供的数据相互矛盾;数据混乱,数据结构、信息编码、数据分类不一致等。政务数据质量不高,严重制约了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和开发利用的效果。

  第四,安全有待加强。海量数据的不断归集与交换带来了诸多安全问题,而数据的安全性是影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重要因素。数据要素区别于传统要素资源,数据在流动过程中,环境复杂,传统安全防护边界和要求无法有效保护到流转到边界外的数据,因此数据要素更易泄露。如何防范数据在流转过程中被非法篡改、窃取是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安全防护能力与政务数据共享的需求不匹配,造成了政务数据危险系数的增加。此外,各地方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上线运营后,多数尚未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一方面是因为国家层面尚未有明确的分级分类的管理方法,地方尚不能清晰做好数据的等级界定;另一方面是因为目前在政务数据共享层面主要是以无条件共享为主,在有条件及不予共享层面牵涉较少,所以地方较少考虑分级管理。同时,在安全技术层面,各地方在身份认证、数据加密、脱敏、溯源的应用上仍有标准不统一的欠缺,这也导致了各地方政务信息共享安全防护措施与国家标准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四方面有序推进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一,明确数据权责主体,健全数据共享机制。一是在数据权属层面,现行法律法规针对数据权属缺乏明确规定,应尽快出台适用于规范数据权利的法律法规。关于数据的权利归属,目前国内多个省市已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可总结相关好的做法供借鉴参考。二是在数据责任方面,应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数据提供和管理维护责任。将责任强化落实到部门到个人,既可以加强数据提供部门的责任心,还可以加强对数据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三是逐步完善政务数据的管理责任体系,包括政务数据集中化管理体系、政务数据资产管理体系、政务数据安全审计管理体系等,确保数据全生命周期治理闭环,实现各部门间权责的均衡,促进政务数据的开发利用。四是在运行机制方面,应重点研究制定合理的考核机制。目前各地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工作正如火如荼的展开,然而数据利用率不高,深度应用不够,难以满足企业和群众需求,这与地方政府对政务数据开发利用环节考核缺失有很大关系。另外,当前针对政务数据公开的考核标准较为单一,考核指标体系设计有待完善。因此,应研究制定科学完善的考核问责机制,激发各政务部门参与意愿,形成倒逼,督促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制定数据标准体系,破除共享技术壁垒。一是针对数据格式不一、口径不一、结构不一等问题,研究制定各类数据标准,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建立政务数据共享的规范,从源头打通数据归集的梗阻。二是规范政务数据的全流程技术处理标准,包括数据生成、数据传输、数据清洗加工、数据存储、数据服务、数据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破除共享技术壁垒。三是选取一批基础较好的行业、地方政务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在提取共性的基础上,更新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基准,并按照资源目录对原来的标准不统一的信息资源进行标准化。通过制定标准规范,推进政务数据在采集、导引、整合、比对、交互等方面更为便捷,为数据共享扫除技术障碍。

  第三,提高政务数据质量,提升开发利用效率。一是加强数据标准化规范化,对存在政务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缺少上下文信息以及更新缓慢、更新频次少等问题的相关政务部门,督查其及时整改。二是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要对原始数据逐一筛查,找出问题数据,并对问题数据分类,尝试发现产生数据质量问题的原因,然后对问题数据进行清洗,将其转化为满足要求的可用数据。三是实施数据质量评估,通过数据校验,对数据质量分析评价,形成数据质量报告,并将结果对责任部门反馈,同时对问题数据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跟踪。数据质量评估有利于数据主管部门及时发现数据质量堵点,确保数据及时完整、准确可用。

  第四,坚守数据安全底线,强化安全防护能力。一是坚守数据安全底线。严格落实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要求,加强全局监管,按需申请共享数据,严格控制共享范围,确保共享数据规范使用,防范数据泄露、滥用和篡改,保障政务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二是健全安全防护机制。加强对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建立数据隐私保护、安全加密、调用异常监测、安全隐患应急处理等机制。加强风险感知和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实施动态管理、持续监测和主动防控,针对性挖掘和防范数据生命周期各环节安全风险。三是强化技术保障能力。根据安全需求和监管要求,动态调整安全策略和技术措施,利用区块链等最新技术确保数据安全、可追溯、不可篡改,为数据安全共享、“可用不可见”提供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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