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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预付消费卡监管 打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发布日期:2020-10-09

  文章来源:《青岛日报》2020年10月4日    作者:倪庆东



  在我市“三我”民生倾听主题活动中,预付消费是民众反映较为集中的痛点。预付消费卡领域频频出现“商家跑路”“霸王条款”“拒不退还”等问题,消费者维权困难重重。预付消费卡的种种乱象起因于发卡准入门槛过低,发卡商家无登记、无备案,相关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监管;消费者办卡时未签订书面协议,商家义务不清、责任不明,消费者举证困难;预付消费卡资金未纳入第三方监管平台等。应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强化预付消费卡监管,打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推进预付消费卡监管的地方立法。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预付消费卡的专项法律之前,建议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将预付消费卡的监管纳入地方立法项目中,以便执法机构可以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消费者权益。具体来说:一是建议将商务部的《一次性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监管对象扩大到各行业的法人、分支机构和个人经营者。二是明确预付消费卡持有者的权利和发行企业要履行的义务,企业发行预付消费卡应具备的资质以及企业发行预付消费卡的申报、备案相关规定。三是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制定详细具体、易于操作的处理预付卡消费争议的管理办法,规定发售单位资格、责任义务、违约责任、监督管理等内容。四是规范预付消费卡发行企业的行为准则,使得发生纠纷时相应的监管机构有法规遵循,从地方立法的高度进一步完善消费者保护制度。

  完善预付消费卡市场准入管理。一是强化预付费卡发卡企业的资格审查。明确规定“未开业、不得先发卡”“股东或高管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得发行预付卡”等限制措施,从源头净化市场环境。二是实施发卡额度和总量与企业资金规模、信用状况相关联等管理措施,改善预付卡发行的低门槛现状。三是实施发卡保证金制度,发卡企业按照发卡金额一定比例交付保证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四是实施企业注册时信用承诺制,鼓励企业向社会做出依法经营承诺,明确违反信用承诺后果。对于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甚至出现“跑路”行为的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应进行经营准入限制。五是推行发卡企业备案和信息报送制。预付消费卡发行者包括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个人经营者,应自有预付消费卡业务之日起,对预付消费卡发行和使用情况进行备案和信息报送。

  强化发卡企业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一是完善企业诚信档案,提高发卡企业信用门槛。明确企业诚信负面清单,对列入负面清单的失信失范企业,建立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台账,加大失信失范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守信激励,将企业诚信作为参与政府采购、购买服务、享受财政资金扶持准入条件之一。二是强化失信失范企业信息披露。对预付消费卡发行企业及其负责人失信行为通过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新闻媒体曝光,并纳入征信记录,供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对预付消费卡失信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加大违法违规成本。三是对于采取虚假宣传、欺诈等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进而对无视消费者权益的失信企业进行威慑。四是推动失信企业信息共享。通过依法依规将失信企业信息与信用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共享的方式,推动全社会联合惩戒。将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嵌入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流程,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

  建立预付消费卡协同监管机制。一是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作用,鼓励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引导行业内企业依法从事预付消费卡发行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二是按照有关职责分工,探索推动文化、旅游、体育等多部门联动,各部门各司其职在负责主管行业的预付费消费行为监管的基础上进行联动协作。三是对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进行有序分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市场主体数据的归集和共享,规范合同登记号、预付式消费单号的统筹管理,统一对社会公众公示预付式消费领域“黑名单”企业信用信息。加强消费者宣传教育,提供消费者信息咨询服务,指导消费者理性合理消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企业预付消费卡行为信息预警和行业科学合理消费的引导,处理预付消费卡投诉,引导行业企业诚信经营,对行业企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引入监管服务平台和第三方资金监管。一是建设统一的预付消费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依托我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综合服务平台,开辟预付消费卡服务平台模块,明确所有经营者的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都应当进行“信息接入”。实行预付消费卡备案、发卡、公共信用、投诉举报等系统平台全面互联互通,实施大数据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二是拓展平台服务功能,将平台打造成发卡企业信息查询、企业失信信息发布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统一平台。依托平台提供发卡企业信息接入情况查询服务,发卡企业信用情况查询,发卡企业预付消费卡资金托管情况查询以及消费者预付消费卡余额查询。三是强化预付消费卡资金第三方监管。对于预付式消费卡销售所获得的资金可引进第三方监管机制,同时配合使用保证金制度,信托制度或强制投保制度, 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预付资金的安全。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保险投放、信用鉴证、合同认证等应用服务场景。

 


 (作者单位:中共青岛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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