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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发布日期:2019-02-08

 

  文章来源:《青岛日报》2019年1月29日    作者:姜丽华 敬志伟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投资发展软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努力营造亲商、暖商、扶商、爱商、护商的浓厚氛围,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潜力。

  当前,我市政商关系整体来说处于良性运转,但是,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据调查,我市民营企业家反映最多的政商关系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有的领导干部对找上门来反映问题的企业疏淡冷漠,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不理不睬,把民营企业家的合理正当诉求拒之门外;二是缺少政商交往的有效途径和渠道,一些企业不知如何向政府建言献策,办事难、办事繁等问题仍然存在;三是个别企业家仍想通过特殊手段谋取利益。去年12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当前,要推动各部门各区市深入贯彻落实。

  一、畅通政商沟通机制

  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意见》完善政企沟通机制。在制度的规范下,坦荡真诚同企业家交往,让政商关系在“清”的前提下“亲”起来,实现政府与企业良性互动。

  落实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市级领导、各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各涉企部门负责人“一对一”联系服务大型企业、重点企业和“三高”企业(高科技、高成长、高附加值)。完善“一企一策”措施,帮扶企业协调解决在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建立定期督办、反馈承诺、处置结果公开以及跟踪回访等制度,畅通政府和企业沟通联系渠道。

  加强政策宣传普及。全市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积极创新宣传工作方法,采取多渠道、多方式、多平台、多手段向企业宣传和解读政策法规知识,提高政策法规知晓率,为企业提供咨询、答疑服务,确保各项政策法规宣传解读到位,确保有关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到位、解读到位。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辟专门栏目,及时、集中公布扶持性政策,方便企业查找。

  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各涉企部门要按照职能建立与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定期沟通互动机制,充分发挥“12345”热线电话、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沟通作用,注重采取座谈会、现场答疑会等面对面交流方式,认真听取企业意见,及时掌握企业的要求和困难,对企业诉求属于本级办理的限时办结、需要上报的限时报出、不能办理的限时告知。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回应企业诉求。

  二、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必须在严格区分“公”与“私”的前提下,鼓励领导干部与企业家正常交往,为广大党员干部“想干事、敢干事、干成事”营造良好环境。

  教育党员干部增强廉政和服务意识。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加强党性修养,遵守道德操守,打消机关干部服务企业的顾虑,使机关干部对企业能“亲”、敢“亲”、会“亲”。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无事不插手,有事不撒手,好事不伸手,难事不放手”的要求服务企业,坦坦荡荡和企业家交朋友,做到交往有规、交往有度、交往有束。

  引导企业家遵纪守法办企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教育引导企业家树立廉洁从业意识,与党员干部干干净净做朋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不靠与政府拉关系、搞圈子谋取不正当利益。引导他们树立守法经营意识,洁身自好、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潮中有新作为、新提升、新发展。引导他们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珍惜形象,满腔热情地参与我市改革发展,成为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力量。

  健全完善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深入贯彻落实保护和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意见,在符合纪律、法律和相关政策要求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宽容公职人员在推动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失误过失。要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中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握好执纪执法的政策界限。细化容错纠错办法,建立容错提出、受理、审议、界定机制。为干事者营造好氛围,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加强对鼓励干事创业的宣传引导,对干事创业过程中合理使用了容错机制的环节进行深入剖析和正面评价,大力营造敢负责、敢作为的良好氛围。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据有关党内法规,严肃查处故意捏造他人违纪事实,向党政机关、组织或领导干部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的行为。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正常的沟通机制,客观全面地评价、使用和保护干部,主动为服务企业、干事担当的干部立杆撑腰,使干部知“清”、愿“清”、常“清”。

  三、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要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就要在全社会培育廉洁文化,形成廉荣贪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开展政商廉洁教育。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公职人员廉洁从业教育、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廉洁从商教育,加强案例剖析警示教育,强化廉洁典型示范引导。积极引导企业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文化与企业核心价值、发展目标有机融合,切实强化企业廉洁文化建设,打造企业“廉洁守法、服务社会”的经营理念,树立正确的商业观念,让“靠关系”的思维向“靠本领”转变,集中精力干事创业,追求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建立企业守廉激励和失廉惩戒机制。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不廉洁企业及其负责人“黑名单”制度,推进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对开展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不廉洁行为的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授予政治荣誉。同时依法依规限制其有关经济社会活动。

  加强项目工程廉洁建设。推进项目工程和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加强和规范项目工程领域廉政宣誓、廉政承诺和廉政风险告知工作,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坚持依法经营,信守廉洁承诺,推进行业自律。

  四、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担负起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营造党员领导干部敢于亲近企业和企业家的氛围,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统筹各方力量,凝聚各方共识,推动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广泛参与的工作合力,努力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定期召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优化投资发展软环境”政企座谈会,广泛征求企业意见,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于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应当优先办理、全面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纪依规整治对企业及其负责人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其合法权益不予保护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

  

 

(作者单位:中共青岛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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